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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同居时代,你可能“不受法律保护”

文/本报记者 夏镇龙 彭晋俊 实习生 马丽虾

  分手后,索要青春损失费、精神损失费、财物纠纷、以及婚外生子的官司越来越多。如今,人们的恋爱观已经有了很大变化,婚前同居的现象也并不鲜见,被称为“新同居时代”但当恋爱一旦失败,男女双方分手时,涉及的怀孕、财产等纠纷也越来越多,分手的矛盾上升成了法庭对峙。为了使恋爱中的男女们理智地对待自己的感情,本期“女性与法”通过案例,邀请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应进行了法律点评,华告诉大家恋爱中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,希望恋人能理智对待恋爱中的纠纷。

“试婚”期内个人财产受保护


个案:离婚不易再婚更难
  今年32岁的离异女士夏某,认识了男友左某。受第一次婚姻影响,她向对方提出先试婚,如果试婚两年后双方感情稳定再结婚。
  左某把试婚当成初婚,花尽积蓄买了一套房子。俩人开始计划着把房子装修一下,再买些家具,然后举行婚礼。实施房屋装修计划时,夏某考虑到她自己也有20多万元存款,决定用这部分存款与左某共筑一个爱巢。家具、家电置办齐了,婚房收拾好了,左某欠朋友的钱也由夏女士还了,然而,左某依然说自己没钱。
  夏某通过仔细观察,发现左某在她主动拿出存款后不仅任何开支都向她要,甚至还不明原因地每月从她的银行卡里划出一部分钱。据此,夏某认定左某不是诚实可靠的人,和他结婚不会幸福,便向左某提出分手。左某认为两人相处得不错,没必要为一丁点儿小事闹分手,要求和夏女士结婚。夏某为避开左某的纠缠,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她与左某之间的同居关系,并要求左某归还其装修房屋、购买结婚用品等花费的15万元钱。
  法院对夏某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。但是,法院认为私有财产应当受到保护,两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。根据夏某提供的证据,判决左某返还夏某为装修房屋、购买家具及为其还债而支付的7.5万元,至于左某每月从夏女士银行卡里取的钱,因没有直接证据法院没有支持。
  点评: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,但共同居住在一起,被人们看成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。它包括具备结婚条件、以结婚为目的的婚前同居,不具备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,以及没有婚意的非婚同居三种情形,它是一种事实关系,不受法律保护。试婚是介于婚前同居和结婚之间的一种行为,不是一个法律概念,我国法律不保护这种行为。因此,法院不受理夏某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。但是,法院可以受理同居一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诉讼,这是因为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、子女关系,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。

蓄谋恶意借款犯法


个案:屡次向男友“借”钱不还被判刑
  2003年,刘某某高中毕业后不久便结了婚,并育有一个孩子。2006年底,因经济拮据刘某某与丈夫双方分居,双方婚姻名存实亡。2007年3月,刘某某认识了男子华某。刘某某隐瞒了自己已婚并育有一子的事实,双方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。但一个朋友告诉她,华某很花心,喜欢在外面玩女人,刘某某心生恨意,决定好好地敲华某一笔钱后失踪,以此来报复这个“花心男人”。2007年5月至8月间,刘某某虚构各种理由,先后从华某处“借”款共计人民币9.6万余元。
  每当华某向她要借条时,她总是以 “女朋友问你借钱也好意思要借条”之类的话进行搪塞。之后,刘某某更换了手机号码,消失在茫茫人海中。当一副冰冷的手铐戴在手腕上的时候,她才意识到自己犯法了。
  今年4月底,考虑到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,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全部赃款,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又向法院预缴了罚金,可以酌情从轻处罚,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  点评: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 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且数额巨大,不属于恋爱中的自愿赠与行为,故依法应予处罚。

青春损失费该不该付

个案:讨要“青春损失费”被依法驳回  今年6月,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依法驳回女青年方某某的诉讼请求。“姚某某写了‘欠条’在我手里,怎么我就要不到钱呢?”她有些想不通。  姚某某和方某某原本是一对恋人,两人相恋不到半年时间就自愿同居,但是双方性格不和,经常为一些琐事而吵得不可开交。“干脆分手算了吧。”男方姚某某向方某某提出了分手要求。“你想甩了我,没这么便宜。”方某某不但不同意分手,还经常到他家以及单位找他,借故闹事纠缠不休。  见吵闹不凑效果,一天傍晚,方某某找到姚某某,并将他带到了自己的一位朋友家,恳求他不要分手。但是,姚某某执意的分手决心已定,双方不欢而散。“你一定要分手,也要偿付我的青春损失费。”在方某某和她的朋友的威逼下,姚某某无奈之下只好写了一张7万元的欠条。分手后,方某某在多次向姚某某索要“青春损失费”未果的情况下,一纸诉状将姚某某告上法庭,要姚某某按照借条给付欠款。  点评: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》,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一说,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,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,债权债务于法无据。同时,根据《合同法》,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,并且必须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示。而姚某某的那张欠条是在被迫的情况下出具的,属于无效合同。此外,青春损失费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,当事人的约定是无效的。因此,在以双方自愿同居的前提下,任何一方若以青春赔偿、贞操权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,除非原告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,法律才可予以保护。

婚外生子的抚养问题


个案:拍卖房产支付未婚同居的“结晶”
  女孩李某高中毕业在宁波一个亲戚厂里打工,而男朋友陈某大学毕业后也来宁波工作。他们认识不久便开始同居,之后李某怀孕了。而在这期间,陈某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,因为按揭买房之后每个月要支付高额的按揭款,而李某因为怀孕不能出去工作,他们的经济一下子紧张起来,于是两人为了钱经常发生争吵。
  面对这个未出生的孩子,陈某认为自己没有经济基础,工作也不稳定,所以还没有做好当爸爸的心理准备,建议李某去医院流产。而李某觉得自己年龄大了,坚持要生下这个孩子。与此同时李某也有了危机感要求与男方领结婚证,而陈某明确表示不愿与她结婚。
  孩子快要临产时,李某为了家人照顾方便,匆匆回到东北老家生孩子。等她抱着孩子回来,认为陈某无论怎样也不会不要自己的孩子时,没想到陈某竟恨心地提出与她分手,甚至说孩子也不是自己的。因为自己无力一人承担孩子的抚养费,李某无耐将陈某告上了法庭,要求他支付孩子的抚养费。律师多处取证,并且经过DNA鉴定,孩子确实是陈某的,当时陈某收入比较高,法院判决他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块钱,抚养费半年支付一次。
  半年后李某去拿陈某处取钱时,男方称自己没钱,李某申请法院执行,然而陈某在上次打官司之后,因为工作调动工资只有2000块左右,而每月按揭房款就有一千多块钱,确实没支付抚养费能力,最后宁波法院只得对陈某固定资产房屋进行拍卖,支付孩子抚养费。
  点评: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。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: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、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。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,只要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,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,不论是生父还是生母,都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,直到该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。如果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拒绝履行该抚养义务的,那么,非婚生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。

馈赠财物要慎重


个案:花在女友身上的五万多元要不回了
  2006年,男青年江某与女青年兰某是双方父母撮合认识的,双方恋爱并同居。江某的母亲很喜欢兰某,恋爱期间没少买东西给她,什么衣服啦,香水啦,过年过节的红包啦等等。恋爱两年多来,这些花销总算下来也有三、四万块钱,但开销上去了,江某与兰某的感情却没有升温江某觉得,日常开销现在也越来越大,着恋爱期的延长,恋爱的成本也必将越来越大。如果最终没有结合,恋爱期间的花销也不是一笔小的数目。于是后来两人分手。
  江某的母亲听说二人分手了非常难过,又感到这二年来为儿子恋爱在若兰身上花了好几万块钱,又觉得非常不合算,就找兰某说,不和江某结婚是她的自由,但必须还清这几年来江某在兰某身上花的五万元钱。兰某不同意。于是,江某的母亲和江某向律师求助,咨询是否能要回那五万多元的花费。
  点评: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很正常的社会现象,不是所有的赠与在未达到结婚目的时都必须返还。江某和江某的母亲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在若兰身上的开支,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,从法律上来说应该定性为赠与。虽然江某和兰某婚没有结成夫妻,但财物由于赠与关系成立,不便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回。综上,恋爱期间由于男女尚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义务,不管出于哪种原因,建议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钱款时一定要注意,给付钱款是什么性质,是赠与还是借贷,并注意书写和保存相关的单据,以防止日后产生争议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。

未婚同居暴力纠纷

个案:分手后拿回自己的物品被打  顾某与胡某同居一年多,因双方矛盾提出分手,在商谈分手条件时,顾某及其父母从顾、胡的同居住所取走顾的用品,其中将胡单位借给其使用的办公用品也带走了,为此胡某及其家人多次到顾家索讨,并发生争吵和殴打,期间,双方亲属不但不劝阻,反而直接参与,惨案终于发生,一天,胡某及其妹妹、妹夫到顾家索讨物品时,将顾某打成重伤,兄妹俩以故意伤害嫌疑被逮捕,顾某如医治无效,双目失明将伴随她的终身。  点评:未婚同居发生矛盾主要来自三个原因:长时间同居后双方无法忍受生活纠纷;女方遭遇暴力;一方不愿承担相应责任。他说,尽管同居双方都有过一段曾经美好的回忆,但两人之间一旦发生变故,这种关系就会变得非常脆弱。同时,因为缺乏法律的保护,所有的苦痛只能往肚里吞。许多未婚同居者一旦受伤,首先想到的就是赔偿,然而,目前我国法律对未婚同居关系并没有保护条款。依据我国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,没有经过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,应按同居关系进行处理。而按照规定,从2004年1月起,当事人起诉请求解决同居关系的,法律不予受理。
,好好地学习了一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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