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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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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3-13 13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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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、扩建或者改建的住宅、旅馆、商店、教学楼和办公、科研、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,必须按以下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:
(1)10层(含10层)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(含3米)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,应当修建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。
(2)除前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,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%-4%修建防空地下室。配套建设的防空地下室,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,所需资金,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。建、扩建的民用建筑,如无建设用地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,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,可另行安排易地补建。
至于优惠政策,必须要和你当地的人防主管部门联系,了解具体政策了。 |
没有人能够明白,爱是怎么袭来,有时忍受有时享受,心折之后总有波折;
爱过也许还有恨过,有人更天真,有人变成熟.每个爱情都是人生出口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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